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发布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布时间:2019-05-06浏览次数:1348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齐鲁工业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违纪的处分

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第六条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处罚款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1.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 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 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依情节处10002000元罚款,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打人者:

1) 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及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寻衅报复打人者:

a) 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 致他人轻微伤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c) 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3.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

1) 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 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1)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5.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 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 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a)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 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开除学籍;

7.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8.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4.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1.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燃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下列处分:

a)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处安全事故罚金1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b)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处安全事故罚金1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7.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3.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4.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二十条违反考试纪律者: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除第2项的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

1.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学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不请假擅自离校的,开学不能按时返校,并未书面通知学校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6.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除了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凡请假者,5学时请假=1学时旷课。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私自下海游泳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或使用伪造、假冒证件驾驶机动车辆者,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学校罚款2000元,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校内道路超过20公里/小时),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1. 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2. 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3. 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4. 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5. 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实施细则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其他规定互为补充,由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