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业务简介
一、简介
经国务院港澳办授权,按属地管理原则,山东省台港澳办负责为我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办理香港、澳门特区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工作。
申请因公赴港澳人员,接到香港、澳门邀请后,须经有关任务审批及人员审查机关批准同意,统一由单位专办员前来办理。
二、工作程序
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原则上由校(院)专办员统一办理。校(院)专办员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须负责审核材料,并出具书面委托,方可由他人前来办理。
工作流程:前台受理(网上申报)——审核——制证——领导审批签发——发证
三、办理时限
1.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颁发及赴港澳签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2.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遗失备案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注:需补充材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所需时间续加在工作时限之内。
四、申办材料
⑴《因公赴港澳事项登记卡》上需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两寸白底近期正面免冠彩照(其中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并由本人签字。
⑵ 申办新通行证需加附照片1张(照片背面需签名)。
2. 借用通行证:填写《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借用卡》。
3. 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件)。
⑴ 省内组团: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
⑵ 随省外双跨团: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及复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原件,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复印件(由具有因公赴港澳审批权单位出具)。
4.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原件。
5. 邀请函复印件。
6. 日程安排。
7. 因公赴港澳团组保证书:团长签字,加盖组团单位公章。
8. 其他补充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五、申办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1.《因公赴港澳事项登记卡》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均以身份证为准)、汉语拼音、出生地等栏目应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2.《通行证》所用照片为正面、免冠、彩色白底两寸近照。头像过大或过小(其中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歪头或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发型发色怪异、戴围巾、戴有色或反光眼镜、多年旧照片或旧照翻拍、一次性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3. 持证人不允许同时持有两本有效《通行证》,申办新《通行证》时须将旧证交回,由办证机关注销,否则不予办理;通行证的注销应按“谁发证、谁注销”的原则办理。
4.《通行证》有效期不足3个月(含)的不受理签注。申办的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通行证》有效期。
六、联系方式
电话:0531-81957810, 0531-896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