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1)申请人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B类及以上标准条件,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具体条件请查阅《分类标准》。
(2)申请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3)申请人已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
(二)、办理要求
(1)院系报送情况说明,申请为来校工作(90日以上的)的外籍专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主送单位国际合作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a.邀请的专家基本信息(姓名、国籍、海外工作单位)
b.本次邀请专家聘任的相关信息,包括聘任合同起止时间、院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院系与专家的长期工作计划
d.附上(2)材料清单内所要求的材料
电子版请通过校内邮箱系统发送至chenfy@qlu.edu.cn,纸质版原件(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报送至办公楼430室。
(2)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Word文件 | 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请用中文填写,表内信息均为必填信息 | 院系收集专家信息填入模板; 国合处受理申请,在线导出成表; 院系联系专家核对信息并签字。 |
2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扫描件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 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
3 | 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或相 关批准文书、 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扫描件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 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 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 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 证 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 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 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 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 业资格证明。 |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
4 | 无犯罪记录证 明 | 原件/扫描件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 6 个月内。 |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 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 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5 | 体检证明 | 原件/扫描件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 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 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 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 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 证明,签发时间均在 6 个月内。 |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 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 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 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 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 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 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 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 康检查证明书。 |
6 | 申请人护照 | 原件/扫描件 | 护照信息页扫描件。 |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7 | 聘用合同 | 原件/扫描件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
7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电子照片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 | |
8 | 随行家属相关 证明材料 | 原件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 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 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 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 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9 | 外专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
(3)独立法人二级科研单位备案
独立法人二级科研单位为本单位外籍教师、专家办理《外国人工作来华许可》时,需同时报送第(1)条中所述情况说明及外专局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以便备案。
(三)注意事项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办理周期约为2-3周,如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或特殊情况,办理周期会延长,请酌情提前申请。
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国际合作处办公室。
陈飞宇。电话:0531-89631016,邮箱:chenfy@qlu.edu.cn。
附件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pdf